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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更新(xin)時間:2022-07-27 16:39:24 熱度:1535 編輯:超級管(guan)理(li)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di)六十(shi)八號(hao)

   《中華(hua)(hua)人民(min)(min)共和國(guo)政府采購法》已由中華(hua)(hua)人民(min)(min)共和國(guo)第九屆全(quan)國(guo)人民(min)(min)代(dai)表大(da)會(hui)常(chang)務(wu)委員會(hui)第二十八(ba)次會(hui)議(yi)于2002年6月(yue)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月(yue)1日起(qi)施行(xing)。

中(zhong)華人民共和(he)國主(zhu)席 江澤民

2002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fu)采購法

(2002  6  29 日(ri)第(di)九(jiu)屆全國人民代表(biao)大會

常務委員會(hui)(hui)第(di)二十八次會(hui)(hui)議通過(guo))

     

目(mu)  錄

     

  第一章 總(zong)  則

  第二章 政府采購當事(shi)人

  第三(san)章(zhang) 政(zheng)府采(cai)購方式

  第(di)四章(zhang) 政(zheng)府(fu)采購程序

  第五章 政(zheng)府采(cai)購合同(tong)

  第(di)六章(zhang) 質疑與投訴

  第七章(zhang) 監督檢(jian)查

  第八章 法律(lv)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yi)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er)條(tiao)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政(zheng)府采(cai)(cai)購,是(shi)指各(ge)級國(guo)家機(ji)關、事業單(dan)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zheng)性資金采(cai)(cai)購依法制定的集(ji)中采(cai)(cai)購目錄以內(nei)的或者采(cai)(cai)購限(xian)額標準以上的貨(huo)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he)采購限額(e)標準依照本法(fa)規定(ding)的權限制定(ding)。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zhi)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de)貨物、工程和服(fu)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tuo)、雇用(yong)等(deng)。

  本(ben)法所(suo)稱貨物,是指各種(zhong)形態和種(zhong)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liao)、燃料(liao)、設備、產品等。

  本(ben)法所稱工(gong)程,是指建(jian)設工(gong)程,包括建(jian)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jian)、改(gai)建(jian)、擴建(jian)、裝(zhuang)修、拆除、修繕等。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gong)程以(yi)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dui)象。

  第三(san)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

  第(di)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第六條 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第七條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

   屬(shu)于中(zhong)(zhong)央預(yu)算的(de)政府采(cai)(cai)(cai)購(gou)項(xiang)目,其集(ji)(ji)中(zhong)(zhong)采(cai)(cai)(cai)購(gou)目錄由國務院(yuan)確定并(bing)公布(bu)(bu);屬(shu)于地方預(yu)算的(de)政府采(cai)(cai)(cai)購(gou)項(xiang)目,其集(ji)(ji)中(zhong)(zhong)采(cai)(cai)(cai)購(gou)目錄由省、自(zi)治區、直轄(xia)市人民(min)政府或(huo)者其授權的(de)機構確定并(bing)公布(bu)(bu)。

  納入集(ji)中(zhong)采購目錄的(de)政府采購項目,應(ying)當實行(xing)集(ji)中(zhong)采購。

  第八條 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第(di)九條 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

  第(di)十條 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xu)要采購的貨(huo)物(wu)、工程或者服務在中國(guo)境內無法獲(huo)取(qu)(qu)或者無法以(yi)合理的商業(ye)條(tiao)件(jian)獲(huo)取(qu)(qu)的;

  (二)為在(zai)中國境(jing)外使(shi)用而(er)進(jin)行(xing)采購(gou)的;

  (三(san))其他法(fa)律、行政法(fa)規(gui)另有規(gui)定的。

  前款所稱本國(guo)貨(huo)物、工程和服(fu)務的界(jie)定,依照國(guo)務院有(you)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前款所稱相關人(ren)員(yuan)(yuan)(yuan),包括招標采購中(zhong)評標委員(yuan)(yuan)(yuan)會的(de)(de)組(zu)成人(ren)員(yuan)(yuan)(yuan),競爭性談(tan)判采購中(zhong)談(tan)判小組(zu)的(de)(de)組(zu)成人(ren)員(yuan)(yuan)(yuan),詢價采購中(zhong)詢價小組(zu)的(de)(de)組(zu)成人(ren)員(yuan)(yuan)(yuan)等。

  第十三(san)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其他(ta)有關部(bu)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huo)動有關的(de)監督管(guan)理職責。

     

第(di)二章 政(zheng)府(fu)采購當事(shi)人

     

  第十四(si)條(tiao) 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等。

  第十五(wu)條(tiao) 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

  第十六(liu)條 集中采購機構為采購代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

  集中采購(gou)機構(gou)是非營利(li)事(shi)業法(fa)人,根據采購(gou)人的委(wei)托辦(ban)理(li)采購(gou)事(shi)宜。

  第十七條(tiao) 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di)十(shi)八條(tiao) 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

   納入集(ji)(ji)中采(cai)(cai)購目(mu)錄屬于通用(yong)的政府(fu)采(cai)(cai)購項(xiang)目(mu)的,應(ying)當(dang)委托集(ji)(ji)中采(cai)(cai)購機構(gou)代(dai)理采(cai)(cai)購;屬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shu)要求的項(xiang)目(mu),應(ying)當(dang)實行部門集(ji)(ji)中采(cai)(cai)購;屬于本單(dan)位有特殊(shu)要求的項(xiang)目(mu),經省級(ji)以上人(ren)民政府(fu)批(pi)準,可以自行采(cai)(cai)購。

  第十九條 采購人可以委托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政府采購事宜。

  采購(gou)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gou)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he)個人不得以(yi)任何方式為采購(gou)人指定采購(gou)代理機構。

  第(di)二十條 采購人依法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的,應當由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托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條 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二(er)十二(er)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du)立承擔民(min)事責任的(de)能力(li);

  (二)具有良好的(de)商業信(xin)譽和(he)健全的(de)財務會(hui)計制度;

  (三(san))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xu)的(de)設(she)備和(he)專(zhuan)業技術(shu)能力;

  (四)有依法繳(jiao)納稅(shui)收和社(she)會保障(zhang)資金的良好記(ji)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huo)動(dong)前三年內,在經營(ying)活(huo)動(dong)中(zhong)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liu))法律(lv)、行(xing)政法規(gui)規(gui)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ren)可以(yi)根據(ju)采購項目的特(te)殊要求,規定供應(ying)商的特(te)定條(tiao)件,但不得以(yi)不合理的條(tiao)件對供應(ying)商實行差別(bie)待遇或(huo)者歧視待遇。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根據本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er)十(shi)四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

   以聯合體(ti)形式(shi)進(jin)行(xing)政府采(cai)(cai)購(gou)的(de)(de),參加(jia)聯合體(ti)的(de)(de)供應商均應當(dang)(dang)具備本(ben)法(fa)第二十二條規定的(de)(de)條件,并應當(dang)(dang)向采(cai)(cai)購(gou)人(ren)(ren)提交(jiao)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ti)各方(fang)承(cheng)擔(dan)的(de)(de)工作和(he)義務。聯合體(ti)各方(fang)應當(dang)(dang)共同(tong)與采(cai)(cai)購(gou)人(ren)(ren)簽訂采(cai)(cai)購(gou)合同(tong),就采(cai)(cai)購(gou)合同(tong)約定的(de)(de)事項對采(cai)(cai)購(gou)人(ren)(ren)承(cheng)擔(dan)連(lian)帶責任。

  第(di)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

   供應商不得以(yi)向采購人(ren)、采購代(dai)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的組成(cheng)(cheng)人(ren)員、競爭性(xing)談判小(xiao)組的組成(cheng)(cheng)人(ren)員、詢價(jia)小(xiao)組的組成(cheng)(cheng)人(ren)員行賄或者采取(qu)其他不正當(dang)手段謀取(qu)中標或者成(cheng)(cheng)交。

  采(cai)購代理機構不(bu)得以向采(cai)購人(ren)行賄或者采(cai)取(qu)其他不(bu)正當手段謀取(qu)非法利益。

     

第三章 政(zheng)府采購方式

     

  第二十六條 政府采購采用以下方式:

  (一(yi))公開(kai)招(zhao)標(biao);

  (二(er))邀(yao)請招標;

  (三)競爭性(xing)談判;

  (四)單一來源采(cai)購;

  (五)詢價;

  (六)國務院政(zheng)府采(cai)購監(jian)督管理部門(men)認(ren)定(ding)的其他采(cai)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作為(wei)政府采購的主(zhu)要采購方式(shi)。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貨物或者服務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其具體數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規定;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

  第二十八條 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第(di)二十九條(tiao)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chu)采購的;

  (二(er))采用(yong)公開招標(biao)方式(shi)的(de)費用(yong)占政府采購項(xiang)目總(zong)價(jia)值的(de)比例過大的(de)。

  第三(san)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zhao)(zhao)標后沒有供應商(shang)投(tou)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zhong)新招(zhao)(zhao)標未(wei)能(neng)成(cheng)立的;

  (二(er))技術(shu)復雜或者性質(zhi)特殊,不能(neng)確定詳(xiang)細規格或者具(ju)體要(yao)求的;

  (三)采用招標(biao)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jin)急需要(yao)的;

  (四)不能(neng)事先計(ji)算(suan)出(chu)價格總(zong)額的。

  第三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chu)采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jin)急情(qing)況不能從其(qi)他(ta)供應商處(chu)采(cai)購的;

  (三(san))必(bi)須保證原(yuan)有采購(gou)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yao)求,需要(yao)繼續從原(yuan)供應(ying)商(shang)處添購(gou),且添購(gou)資(zi)金總(zong)額不超過原(yuan)合(he)同采購(gou)金額百分之(zhi)十的。

  第三十二條 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四章 政府采購程序

     

  第三十三條 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部門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列出,報本級財政部門匯總。部門預算的審批,按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三十四條 貨物或者服務項目采取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三十五(wu)條 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shi)六(liu)條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he)專業條(tiao)件(jian)(jian)的(de)供(gong)應(ying)商或者(zhe)對(dui)招(zhao)標(biao)文件(jian)(jian)作實質響應(ying)的(de)供(gong)應(ying)商不足(zu)三家(jia)的(de);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gui)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guo)了(le)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neng)支付(fu)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gou)任務取消的。

  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di)三十七(qi)條 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第(di)三(san)十八條(tiao) 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cheng)立談判小組(zu)。談判小組(zu)由采購(gou)人(ren)的代(dai)表和有關專(zhuan)家共三人(ren)以上的單數組(zu)成(cheng),其中專(zhuan)家的人(ren)數不得(de)少(shao)于成(cheng)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制(zhi)定談(tan)判文件。談(tan)判文件應當明確(que)談(tan)判程序、談(tan)判內容、合(he)同草案的(de)條款以及評定成交(jiao)的(de)標準等事項。

  (三)確定(ding)邀請參加談(tan)判(pan)的供應商(shang)名單。談(tan)判(pan)小組從符合(he)相應資格(ge)條件(jian)(jian)的供應商(shang)名單中確定(ding)不(bu)少于(yu)三家的供應商(shang)參加談(tan)判(pan),并向其提供談(tan)判(pan)文件(jian)(jian)。

  (四)談(tan)(tan)判。談(tan)(tan)判小組所有成員(yuan)集中(zhong)與(yu)單(dan)一供(gong)應(ying)商(shang)分別進行(xing)談(tan)(tan)判。在談(tan)(tan)判中(zhong),談(tan)(tan)判的(de)(de)任何(he)一方(fang)不得透露與(yu)談(tan)(tan)判有關的(de)(de)其(qi)他供(gong)應(ying)商(shang)的(de)(de)技術資料(liao)、價格和其(qi)他信息(xi)。談(tan)(tan)判文(wen)件有實質性變動的(de)(de),談(tan)(tan)判小組應(ying)當(dang)以書面形式通(tong)知所有參加談(tan)(tan)判的(de)(de)供(gong)應(ying)商(shang)。

  (五)確定(ding)成交(jiao)供應(ying)商。談(tan)(tan)判(pan)結(jie)束后,談(tan)(tan)判(pan)小組應(ying)當要求所(suo)有參(can)加談(tan)(tan)判(pan)的(de)供應(ying)商在規定(ding)時間內進(jin)行(xing)最(zui)后報價,采(cai)(cai)購人(ren)(ren)從談(tan)(tan)判(pan)小組提出(chu)的(de)成交(jiao)候選人(ren)(ren)中根據符合采(cai)(cai)購需求、質量(liang)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zui)低的(de)原則確定(ding)成交(jiao)供應(ying)商,并將結(jie)果通知所(suo)有參(can)加談(tan)(tan)判(pan)的(de)未成交(jiao)的(de)供應(ying)商。

  第(di)三十九條(tiao) 采取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采購人與供應商應當遵循本法規定的原則,在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和雙方商定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采購。

  第四十條 采取詢價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cheng)(cheng)(cheng)立詢(xun)價小(xiao)組(zu)(zu)。詢(xun)價小(xiao)組(zu)(zu)由采(cai)購人(ren)的(de)(de)代表和有關專(zhuan)家(jia)共三人(ren)以上的(de)(de)單(dan)數(shu)組(zu)(zu)成(cheng)(cheng)(cheng),其中專(zhuan)家(jia)的(de)(de)人(ren)數(shu)不得少于成(cheng)(cheng)(cheng)員總數(shu)的(de)(de)三分之(zhi)二。詢(xun)價小(xiao)組(zu)(zu)應當對采(cai)購項目的(de)(de)價格構成(cheng)(cheng)(cheng)和評(ping)定成(cheng)(cheng)(cheng)交的(de)(de)標準等事項作(zuo)出規定。

  (二)確定被詢價(jia)的(de)供應(ying)(ying)商名單(dan)。詢價(jia)小組根據(ju)采購需求(qiu),從(cong)符(fu)合相(xiang)應(ying)(ying)資格(ge)條件的(de)供應(ying)(ying)商名單(dan)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de)供應(ying)(ying)商,并向其(qi)發出(chu)詢價(jia)通知書讓其(qi)報價(jia)。

  (三)詢價。詢價小(xiao)組要求(qiu)被詢價的(de)供應(ying)商(shang)一(yi)次報出(chu)不得更改的(de)價格。

  (四)確定成(cheng)(cheng)交(jiao)供(gong)應商(shang)。采購人根據符(fu)合(he)采購需求、質量(liang)和服(fu)務相等(deng)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cheng)(cheng)交(jiao)供(gong)應商(shang),并將結(jie)果通知(zhi)所有被詢價的未成(cheng)(cheng)交(jiao)的供(gong)應商(shang)。

  第四(si)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tiao)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cai)購文(wen)(wen)件(jian)(jian)(jian)包(bao)括(kuo)采(cai)購活動記錄、采(cai)購預算(suan)、招標文(wen)(wen)件(jian)(jian)(jian)、投(tou)標文(wen)(wen)件(jian)(jian)(jian)、評標標準(zhun)、評估報告、定標文(wen)(wen)件(jian)(jian)(jian)、合同文(wen)(wen)本、驗收(shou)證明(ming)、質疑答(da)復、投(tou)訴處(chu)理(li)決定及其他有關文(wen)(wen)件(jian)(jian)(jian)、資料。

  采購活動(dong)記(ji)錄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nei)容(rong):

  (一)采購項目類別、名稱;

  (二)采購項目預(yu)算、資金構(gou)成(cheng)和合同價格(ge);

  (三)采(cai)購方(fang)式,采(cai)用(yong)公開招標以外(wai)的采(cai)購方(fang)式的,應當載明(ming)原因;

  (四)邀請和選擇供應(ying)商的條(tiao)件及原(yuan)因(yin);

  (五(wu))評標(biao)標(biao)準(zhun)及(ji)確定中標(biao)人的(de)原因;

  (六)廢(fei)標的原因;

  (七(qi))采用招(zhao)標以(yi)外采購方式的相應記載。

     

第五章(zhang) 政(zheng)府采購合同

     

  第四十三條 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

   采(cai)(cai)購(gou)(gou)人(ren)可以(yi)委托采(cai)(cai)購(gou)(gou)代(dai)(dai)理(li)(li)機構代(dai)(dai)表其(qi)與供應商簽訂(ding)政府采(cai)(cai)購(gou)(gou)合同。由采(cai)(cai)購(gou)(gou)代(dai)(dai)理(li)(li)機構以(yi)采(cai)(cai)購(gou)(gou)人(ren)名義簽訂(ding)合同的,應當提交采(cai)(cai)購(gou)(gou)人(ren)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

  第(di)四(si)十四(si)條 政府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四十五條(tiao) 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

  第四十(shi)六條 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lv)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guo)的(de),或(huo)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de),應當依(yi)法承(cheng)擔法律(lv)責任(ren)。

  第四(si)十七條 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經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cai)購(gou)合同分包履行的(de),中標、成交(jiao)供應商就采(cai)購(gou)項目(mu)和分包項目(mu)向采(cai)購(gou)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mu)承擔責任。

  第(di)四十九(jiu)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五(wu)十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guo)家利(li)益(yi)和社會公共利(li)益(yi)的(de)(de),雙方(fang)當事(shi)人應當變(bian)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guo)錯的(de)(de)一方(fang)應當承(cheng)擔(dan)賠償責任(ren),雙方(fang)都有過(guo)錯的(de)(de),各自承(cheng)擔(dan)相應的(de)(de)責任(ren)。

     

第六(liu)章 質疑與投訴

     

  第五十一條(tiao) 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提出詢問,采購人應當及時作出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di)五十二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第五十三條 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五十四條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供應商可以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者質疑,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就采購人委托授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答復。

  第五十五條 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第五十(shi)六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第五十七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五(wu)十(shi)八條 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di)七(qi)章 監督檢(jian)查

     

  第五十九(jiu)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及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的(de)主要(yao)內容是:

  (一(yi))有(you)關政府采(cai)購的(de)法律、行政法規(gui)和規(gui)章(zhang)的(de)執行情況;

  (二)采(cai)(cai)購(gou)范(fan)圍(wei)、采(cai)(cai)購(gou)方(fang)式和采(cai)(cai)購(gou)程(cheng)序的執(zhi)行情(qing)況;

  (三)政府采(cai)購人員的職業素(su)質和專業技能(neng)。

  第六十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不得設置集中采購機構,不得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采購代(dai)理機(ji)構與行政機(ji)關不得(de)存在隸屬關系(xi)(xi)或者其(qi)他利益關系(xi)(xi)。

  第(di)六十一條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并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經辦采購的人員與負責采購合同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

  第六十二條 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人員應當具有相關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符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

   集中采(cai)(cai)購(gou)機構對其工作(zuo)人員(yuan)應當加強(qiang)教育和培(pei)訓;對采(cai)(cai)購(gou)人員(yuan)的(de)專業(ye)水平、工作(zuo)實績和職業(ye)道德(de)狀況定期(qi)進(jin)行考核。采(cai)(cai)購(gou)人員(yuan)經考核不合格的(de),不得繼續任職。

  第六(liu)十三條 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應當公開。

  采(cai)(cai)用(yong)本法(fa)規定的(de)采(cai)(cai)購(gou)方式的(de),采(cai)(cai)購(gou)人在采(cai)(cai)購(gou)活(huo)動完成后(hou),應當(dang)將(jiang)采(cai)(cai)購(gou)結果予以公布(bu)。

  第六十四條 采購人必須按照本法規定的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進行采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wei)反本(ben)法規(gui)定(ding)(ding),要求采購人或者采購工作人員向其指定(ding)(ding)的供(gong)應商進行(xing)采購。

  第六十五(wu)條(tiao)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進行檢查,政府采購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六(liu)(liu)十六(liu)(liu)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價格、節約資金效果、服務質量、信譽狀況、有無違法行為等事項進行考核,并定期如實公布考核結果。

  第六(liu)十(shi)七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政府采購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分工,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

  第六(liu)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采購進行審計監督。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政府采購各當事人有關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六(liu)十九條(tiao)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七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ze)任

     

  第(di)七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應當采(cai)用公開招(zhao)標方式(shi)而擅自采(cai)用其他方式(shi)采(cai)購的;

  (二(er))擅(shan)自(zi)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ge)的機(ji)構(gou)辦理采購事務的;

  (四)以不(bu)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cha)別(bie)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五(wu))在招標(biao)采購過程中與投標(biao)人進行協(xie)商談判的;

  (六(liu))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gong)應商(shang)簽(qian)訂采購合同的;

  (七)拒絕有(you)關部門(men)依法實施監督(du)檢(jian)查的。

  第七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與供應商或(huo)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yi)串通的(de);

  (二(er))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zhe)獲取其他不(bu)正當利益的;

  (三)在(zai)有關部(bu)門依法(fa)實施的(de)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jia)情況的(de);

  (四)開標前(qian)泄露標底的。

  第七十三條 有前兩條違法行為之一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未確(que)定中標、成(cheng)交供(gong)應商的,終(zhong)止采購活動;

  (二)中(zhong)標(biao)(biao)、成交(jiao)(jiao)供應商(shang)已經(jing)確定(ding)(ding)但采購合同尚未履行(xing)(xing)的(de),撤銷合同,從合格的(de)中(zhong)標(biao)(biao)、成交(jiao)(jiao)候選人中(zhong)另(ling)行(xing)(xing)確定(ding)(ding)中(zhong)標(biao)(biao)、成交(jiao)(jiao)供應商(shang);

  (三(san))采(cai)(cai)購(gou)合同(tong)已經(jing)履行的,給(gei)采(cai)(cai)購(gou)人(ren)(ren)、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ze)任(ren)人(ren)(ren)承擔賠償(chang)責(ze)任(ren)。

  第七(qi)十四條 采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第七十五條 采購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和采購結果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六條(tiao)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shi)七條(tiao)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gong)虛假材料謀取中(zhong)標、成交的;

  (二)采(cai)取不(bu)正(zheng)當手段詆毀、排(pai)擠其他供應(ying)商的;

  (三)與(yu)采購(gou)人、其他供應(ying)商或者(zhe)采購(gou)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xiang)采(cai)(cai)購(gou)人、采(cai)(cai)購(gou)代(dai)理機構(gou)行(xing)賄或者提供其他不(bu)正當利益的;

  (五(wu))在招標采購(gou)過程中與采購(gou)人(ren)進(jin)行(xing)協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huo)者提供(gong)虛假情(qing)況的。

  供應(ying)商有(you)前款第(一(yi))至(五)項情形之一(yi)的,中(zhong)標、成交(jiao)無效(xiao)。

  第七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七條違法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并應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ba)十(shi)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中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di)八十(shi)一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供應商的投訴逾期未作處理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八(ba)十二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業績的考核,有虛假陳述,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結果的,應當及時糾正,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負責人進行通報,并對直接負責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集中采(cai)(cai)購機構在政府采(cai)(cai)購監督管理(li)部門考核中,虛報(bao)業(ye)績,隱瞞(man)真實(shi)情況(kuang)的(de),處以二萬(wan)元(yuan)以上二十萬(wan)元(yuan)以下的(de)罰款,并予以通報(bao);情節嚴重(zhong)的(de),取消其代(dai)理(li)采(cai)(cai)購的(de)資格。

  第八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阻撓和限制供應商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政府采購市場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該單位、個人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單位責任人或者個人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ba)十(shi)四(si)條 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進行的政府采購,貸款方、資金提供方與中方達成的協議對采購的具體條件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十(shi)五條 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和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購,不適用本法。

  第八十六條 軍事采購法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八十七條 本法實施的具體步驟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di)八(ba)十八(ba)條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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