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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更(geng)新時間(jian):2022-07-27 16:38:27 熱(re)度:1466 編輯:超級管(guan)理員
中華(hua)人民共(gong)和國(guo)國(guo)務院令
第658號
《中華(hua)人民共和(he)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已經(jing)2014年(nian)12月31日國務院第7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gong)布,自2015年(nian)3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李克強
2015年1月30日中華人民(min)共(gong)和國政(zheng)府采(cai)購法實施條例(li)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
以財(cai)政性資金(jin)作(zuo)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jin),視同財(cai)政性資金(jin)。
國(guo)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zu)織的采購(gou)(gou)項目既(ji)使用(yong)財(cai)(cai)(cai)政性(xing)資金(jin)又使用(yong)非財(cai)(cai)(cai)政性(xing)資金(jin)的,使用(yong)財(cai)(cai)(cai)政性(xing)資金(jin)采購(gou)(gou)的部分,適用(yong)政府采購(gou)(gou)法(fa)及本(ben)條(tiao)例(li);財(cai)(cai)(cai)政性(xing)資金(jin)與非財(cai)(cai)(cai)政性(xing)資金(jin)無法(fa)分割采購(gou)(gou)的,統一適用(yong)政府采購(gou)(gou)法(fa)及本(ben)條(tiao)例(li)。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suo)稱服(fu)務(wu),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fu)務(wu)和政府向社會公眾(zhong)提供的公共服(fu)務(wu)。
第三條 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技術(shu)、服務等標準統(tong)一(yi),采購人(ren)普遍使用的項(xiang)(xiang)目(mu)(mu),列為(wei)集中(zhong)(zhong)采購機構采購項(xiang)(xiang)目(mu)(mu);采購人(ren)本(ben)部(bu)門(men)、本(ben)系統(tong)基(ji)于業務需要有(you)特殊要求,可以統(tong)一(yi)采購的項(xiang)(xiang)目(mu)(mu),列為(wei)部(bu)門(men)集中(zhong)(zhong)采購項(xiang)(xiang)目(mu)(mu)。
第四條 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所稱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行為。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確定分別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的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
第六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政策,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準、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目標。
第七條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前款所稱工程(cheng),是指建設(she)(she)工程(cheng),包(bao)括建筑物(wu)和構筑物(wu)的(de)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xiang)關的(de)裝修(xiu)、拆除、修(xiu)繕等;所稱與工程(cheng)建設(she)(she)有關的(de)貨物(wu),是指構成(cheng)(cheng)工程(cheng)不(bu)可分(fen)割的(de)組成(cheng)(cheng)部分(fen),且為實現工程(cheng)基本功能所必需(xu)的(de)設(she)(she)備、材(cai)料等;所稱與工程(cheng)建設(she)(she)有關的(de)服務,是指為完成(cheng)(cheng)工程(cheng)所需(xu)的(de)勘察、設(she)(she)計、監理(li)等服務。
政(zheng)府(fu)采購(gou)工(gong)程以及與(yu)工(gong)程建設(she)有關(guan)的貨物、服務,應當(dang)執行政(zheng)府(fu)采購(gou)政(zheng)策。
第八(ba)條 政(zheng)府采(cai)(cai)購項目(mu)(mu)信(xin)息(xi)應當(dang)在(zai)省級以上人民政(zheng)府財政(zheng)部(bu)門指(zhi)定(ding)的(de)媒(mei)體上發布。采(cai)(cai)購項目(mu)(mu)預(yu)算金額(e)達到國(guo)務院財政(zheng)部(bu)門規定(ding)標準的(de),政(zheng)府采(cai)(cai)購項目(mu)(mu)信(xin)息(xi)應當(dang)在(zai)國(guo)務院財政(zheng)部(bu)門指(zhi)定(ding)的(de)媒(mei)體上發布。
第九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huo)動前(qian)3年(nian)內與(yu)供(gong)應(ying)商存(cun)在勞動關系;
(二)參(can)加(jia)采(cai)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dong)事(shi)、監事(shi);
(三)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huo)者實際控制(zhi)人(ren);
(四)與供應商的法定(ding)代表人(ren)或者負責(ze)人(ren)有(you)夫妻(qi)、直(zhi)系血(xue)親、三代以內旁系血(xue)親或者近(jin)姻親關系;
(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fu)采購活(huo)動公(gong)平、公(gong)正(zheng)進(jin)行的關系。
供(gong)(gong)應(ying)(ying)(ying)商(shang)認(ren)為采購(gou)(gou)人(ren)(ren)員(yuan)(yuan)(yuan)及相關(guan)(guan)人(ren)(ren)員(yuan)(yuan)(yuan)與(yu)其他供(gong)(gong)應(ying)(ying)(ying)商(shang)有利害關(guan)(guan)系的,可以向采購(gou)(gou)人(ren)(ren)或者采購(gou)(gou)代理機(ji)(ji)構書面提出回避申請(qing)(qing),并(bing)說明理由。采購(gou)(gou)人(ren)(ren)或者采購(gou)(gou)代理機(ji)(ji)構應(ying)(ying)(ying)當(dang)及時詢問被申請(qing)(qing)回避人(ren)(ren)員(yuan)(yuan)(yuan),有利害關(guan)(guan)系的被申請(qing)(qing)回避人(ren)(ren)員(yuan)(yuan)(yuan)應(ying)(ying)(ying)當(dang)回避。
第十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政府采購電子交易平臺建設標準,推動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
第二(er)章 政府采購當事人(ren)
第十一條 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正廉潔,誠實守信,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建立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厲行節約,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
采購人不得向(xiang)供應商索要或者接(jie)受其(qi)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qi)他商品、服務。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法所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
集(ji)(ji)中采(cai)(cai)購(gou)(gou)(gou)機(ji)構(gou)是(shi)(shi)設區的市級以上人(ren)民政(zheng)府依法(fa)設立的非營利事業法(fa)人(ren),是(shi)(shi)代(dai)(dai)理集(ji)(ji)中采(cai)(cai)購(gou)(gou)(gou)項(xiang)目的執行機(ji)構(gou)。集(ji)(ji)中采(cai)(cai)購(gou)(gou)(gou)機(ji)構(gou)應當根據(ju)采(cai)(cai)購(gou)(gou)(gou)人(ren)委(wei)(wei)托制(zhi)定(ding)集(ji)(ji)中采(cai)(cai)購(gou)(gou)(gou)項(xiang)目的實施方案,明確(que)采(cai)(cai)購(gou)(gou)(gou)規程(cheng),組織政(zheng)府采(cai)(cai)購(gou)(gou)(gou)活動,不(bu)得將集(ji)(ji)中采(cai)(cai)購(gou)(gou)(gou)項(xiang)目轉委(wei)(wei)托。集(ji)(ji)中采(cai)(cai)購(gou)(gou)(gou)機(ji)構(gou)以外的采(cai)(cai)購(gou)(gou)(gou)代(dai)(dai)理機(ji)構(gou),是(shi)(shi)從事采(cai)(cai)購(gou)(gou)(gou)代(dai)(dai)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ji)構(gou)。
第十三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具備開展政府采購業務所需的評審條件和設施。
采購(gou)(gou)代理(li)機構應(ying)(ying)當(dang)提高確定(ding)采購(gou)(gou)需求(qiu),編制招(zhao)標(biao)(biao)文(wen)(wen)件、談(tan)判文(wen)(wen)件、詢(xun)價通知書,擬訂合同文(wen)(wen)本和優化采購(gou)(gou)程序的專業化服務(wu)水平,根(gen)據采購(gou)(gou)人(ren)委托在(zai)規定(ding)的時(shi)間(jian)內及(ji)時(shi)組織采購(gou)(gou)人(ren)與中標(biao)(biao)或者成交供(gong)應(ying)(ying)商簽訂政府采購(gou)(gou)合同,及(ji)時(shi)協助采購(gou)(gou)人(ren)對采購(gou)(gou)項目進(jin)行驗收。
第十四條 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不得與采購人、供應商惡意串通操縱政府采購活動。
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ren)員不(bu)(bu)得接(jie)受采購人(ren)或(huo)者供應商組織的宴請、旅游、娛樂,不(bu)(bu)得收受禮品、現金、有價證券等(deng),不(bu)(bu)得向采購人(ren)或(huo)者供應商報銷(xiao)應當(dang)由個人(ren)承擔(dan)的費用。
第(di)十五條 采(cai)(cai)購人、采(cai)(cai)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cai)(cai)購政策、采(cai)(cai)購預算、采(cai)(cai)購需求(qiu)編制(zhi)采(cai)(cai)購文件(jian)。
采購需求應(ying)(ying)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政(zheng)府(fu)采購政(zheng)策(ce)規定的技術(shu)、服務、安全等要(yao)求。政(zheng)府(fu)向社(she)會公(gong)眾提供的公(gong)共服務項目,應(ying)(ying)當就(jiu)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社(she)會公(gong)眾的意見。除因技術(shu)復(fu)雜(za)或者性質特殊,不能(neng)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yao)求外,采購需求應(ying)(ying)當完整、明確。必要(yao)時,應(ying)(ying)當就(jiu)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相關供應(ying)(ying)商、專家的意見。
第十六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委托代理協議,應當明確代理采購的范圍、權限和期限等具體事項。
采(cai)購(gou)人(ren)和采(cai)購(gou)代(dai)理(li)機構(gou)應(ying)當(dang)按照(zhao)委托代(dai)理(li)協議履(lv)行各自義務,采(cai)購(gou)代(dai)理(li)機構(gou)不(bu)得超越代(dai)理(li)權限。
第十七條 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ren)或者(zhe)其(qi)他組織的(de)營業執照(zhao)等證明文件,自然人(ren)的(de)身份證明;
(二)財務(wu)狀況報告,依(yi)法繳(jiao)納稅收和社會(hui)保障資金的(de)相關(guan)材料(liao);
(三)具(ju)備履行合同所必(bi)需的(de)設備和專業技術能(neng)力(li)的(de)證明材料;
(四)參加(jia)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nian)內(nei)在經(jing)營(ying)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五)具(ju)備(bei)法律、行政法規(gui)規(gui)定的其他(ta)條件的證明材料(liao)。
采(cai)購項(xiang)目有特殊要求的,供應商還應當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證明材料或者情況說明。
第十八條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除單一(yi)來(lai)源采(cai)購(gou)項(xiang)(xiang)(xiang)目外,為采(cai)購(gou)項(xiang)(xiang)(xiang)目提(ti)供(gong)整體設(she)計、規范編制或者項(xiang)(xiang)(xiang)目管理、監理、檢(jian)測等服務的供(gong)應商,不得再(zai)參加(jia)該(gai)采(cai)購(gou)項(xiang)(xiang)(xiang)目的其他采(cai)購(gou)活動。
第十九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重大違法記錄,是指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
供應商在參(can)(can)加(jia)(jia)政府采(cai)購活動前3年內(nei)因違法(fa)經(jing)營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內(nei)參(can)(can)加(jia)(jia)政府采(cai)購活動,期限屆滿(man)的,可以(yi)參(can)(can)加(jia)(jia)政府采(cai)購活動。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yi))就同一(yi)采(cai)購項目(mu)向(xiang)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mu)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xu)要不相適(shi)應或者與合(he)同履行(xing)無關;
(三)采購需(xu)求中的技術、服務等(deng)要(yao)求指向(xiang)特(te)定(ding)供應商(shang)、特(te)定(ding)產品(pin);
(四(si))以(yi)特定(ding)行(xing)政區域或(huo)者特定(ding)行(xing)業(ye)(ye)的業(ye)(ye)績(ji)、獎項作為加分條件(jian)或(huo)者中標、成交條件(jian);
(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六)限定(ding)或者指定(ding)特定(ding)的專利、商標(biao)、品牌(pai)或者供(gong)應(ying)商;
(七)非(fei)法(fa)限定供(gong)應商的所有(you)制(zhi)形式(shi)、組織形式(shi)或者(zhe)所在地;
(八(ba))以其他不合理條件(jian)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gong)應商。
第二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已進行資格預審的,評審階段可以不再對供應商資格進行審查。資格預審合格的供應商在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
資格預審(shen)公告(gao)應當包(bao)括采購(gou)(gou)人和采購(gou)(gou)項目名稱、采購(gou)(gou)需(xu)求、對供(gong)應商的(de)資格要求以及供(gong)應商提交(jiao)資格預審(shen)申(shen)請(qing)文件的(de)時間(jian)和地(di)點。提交(jiao)資格預審(shen)申(shen)請(qing)文件的(de)時間(jian)自公告(gao)發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zuo)日。
第二十二條 聯合體中有同類資質的供應商按照聯合體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供應商確定資質等級。
以聯合(he)(he)體(ti)形式參(can)加(jia)(jia)政府(fu)采購(gou)(gou)活(huo)動的(de),聯合(he)(he)體(ti)各方不(bu)得(de)再單獨參(can)加(jia)(jia)或(huo)者與其他供應商(shang)另(ling)外組成聯合(he)(he)體(ti)參(can)加(jia)(jia)同一合(he)(he)同項下的(de)政府(fu)采購(gou)(gou)活(huo)動。
第三章 政府采購方式(shi)
第二十(shi)三條(tiao) 采(cai)(cai)購(gou)人采(cai)(cai)購(gou)公開(kai)招標數(shu)額標準以上的(de)貨物或者(zhe)服務,符合政(zheng)府(fu)(fu)采(cai)(cai)購(gou)法第二十九條(tiao)、第三(san)十條(tiao)、第三(san)十一條(tiao)、第三(san)十二條(tiao)規定情形或者(zhe)有需要(yao)執行政(zheng)府(fu)(fu)采(cai)(cai)購(gou)政(zheng)策等特殊情況的(de),經(jing)設(she)區的(de)市級以上人民政(zheng)府(fu)(fu)財政(zheng)部門批準,可(ke)以依法采(cai)(cai)用公開(kai)招標以外的(de)采(cai)(cai)購(gou)方(fang)式。
第二十四條 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適合實行批量集中采購的,應當實行批量集中采購,但緊急的小額零星貨物項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務、工程項目除外。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第二十六條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應當是采購人不可預見的或者非因采購人拖延導致的;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購藝術品或者因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因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導致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
第二十七條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是指因貨物或者服務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導致只能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
第二十八條 在一個財政年度內,采購人將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購,累計資金數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屬于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但項目預算調整或者經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采購除外。
第(di)四章(zhang) 政府采(cai)購程(cheng)序(xu)
第二十九條 采購人應當根據集(ji)中采購目錄、采購限(xian)額標準和(he)已批復(fu)的部(bu)門(men)預算(suan)編制政(zheng)府采購實(shi)施(shi)計劃,報(bao)本級(ji)人民(min)政(zheng)府財(cai)政(zheng)部(bu)門(men)備案。
第三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中公開采購項目預算金額。
第三十一條 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采(cai)(cai)(cai)購(gou)人(ren)(ren)或(huo)者采(cai)(cai)(cai)購(gou)代理機構可以(yi)(yi)對已發出的(de)(de)(de)招標(biao)(biao)文(wen)件(jian)進行必要(yao)的(de)(de)(de)澄清或(huo)者修改(gai)。澄清或(huo)者修改(gai)的(de)(de)(de)內容可能影(ying)響(xiang)投標(biao)(biao)文(wen)件(jian)編制的(de)(de)(de),采(cai)(cai)(cai)購(gou)人(ren)(ren)或(huo)者采(cai)(cai)(cai)購(gou)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biao)(biao)截(jie)止時間(jian)至少(shao)15日(ri)前,以(yi)(yi)書面形式通(tong)知(zhi)所有獲取招標(biao)(biao)文(wen)件(jian)的(de)(de)(de)潛在投標(biao)(biao)人(ren)(ren);不足15日(ri)的(de)(de)(de),采(cai)(cai)(cai)購(gou)人(ren)(ren)或(huo)者采(cai)(cai)(cai)購(gou)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jiao)投標(biao)(biao)文(wen)件(jian)的(de)(de)(de)截(jie)止時間(jian)。
第三十二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招標文件標準文本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文(wen)件應當包括采購(gou)項(xiang)目的(de)商務條(tiao)件、采購(gou)需求(qiu)、投標人的(de)資格(ge)條(tiao)件、投標報價要求(qiu)、評標方(fang)法(fa)、評標標準以及擬(ni)簽訂的(de)合同文(wen)本等(deng)。
第三十三條 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投標保證金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無效。
采購(gou)(gou)人或者采購(gou)(gou)代(dai)理機(ji)構應(ying)(ying)當自中(zhong)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qi)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zhong)標供應(ying)(ying)商的投標保(bao)證(zheng)(zheng)金(jin),自政(zheng)府采購(gou)(gou)合同簽訂(ding)之日起(qi)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zhong)標供應(ying)(ying)商的投標保(bao)證(zheng)(zheng)金(jin)。
競爭性談(tan)判(pan)或者(zhe)詢(xun)價采(cai)購中(zhong)要(yao)求參加談(tan)判(pan)或者(zhe)詢(xun)價的供應(ying)商提(ti)交保證金的,參照前兩款的規(gui)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政府采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最(zui)低(di)評(ping)標(biao)(biao)(biao)價法(fa),是(shi)指投標(biao)(biao)(biao)文(wen)件滿足(zu)招(zhao)標(biao)(biao)(biao)文(wen)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biao)(biao)(biao)報價最(zui)低(di)的(de)(de)供應(ying)商為中(zhong)標(biao)(biao)(biao)候(hou)選(xuan)人的(de)(de)評(ping)標(biao)(biao)(biao)方法(fa)。綜合評(ping)分法(fa),是(shi)指投標(biao)(biao)(biao)文(wen)件滿足(zu)招(zhao)標(biao)(biao)(biao)文(wen)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ping)審(shen)因素的(de)(de)量化(hua)指標(biao)(biao)(biao)評(ping)審(shen)得分最(zui)高的(de)(de)供應(ying)商為中(zhong)標(biao)(biao)(biao)候(hou)選(xuan)人的(de)(de)評(ping)標(biao)(biao)(biao)方法(fa)。
技術、服務等(deng)標準統(tong)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mu),應當(dang)采用最低評標價法。
采(cai)用(yong)綜合(he)評(ping)(ping)分法的,評(ping)(ping)審標準中(zhong)的分值設置(zhi)應當與(yu)評(ping)(ping)審因素的量化指(zhi)標相(xiang)對應。
招標文件中沒(mei)有規定(ding)的評標標準不得作為(wei)評審的依據(ju)。
第三十五條 談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確列明采購需求,需要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的,在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3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
第三十六條 詢價通知書應當根據采購需求確定政府采購合同條款。在詢價過程中,詢價小組不得改變詢價通知書所確定的政府采購合同條款。
第三十七條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第四十條第四項所稱質量和服務相等,是指供應商提供的產品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規定的實質性要求。
第三十八條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將采購項目信息和唯一供應商名稱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三十九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
第四十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評審中獲悉的商業秘密。
評標委員會、競爭(zheng)性(xing)談(tan)判小(xiao)組或者詢價小(xiao)組在評審過(guo)程中發現供(gong)應商(shang)有行賄、提供(gong)虛假材(cai)料或者串(chuan)通等違法行為(wei)的,應當及(ji)時向財政部門報(bao)告(gao)。
政府(fu)采購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dao)非法干預的,應當(dang)及時向(xiang)財政、監(jian)察等部門舉(ju)報。
第四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
評(ping)(ping)標委員會、競爭性(xing)談判小組(zu)或者詢(xun)價小組(zu)成員應當在評(ping)(ping)審報(bao)(bao)告上簽字(zi),對自(zi)己(ji)的(de)(de)評(ping)(ping)審意見承擔(dan)法(fa)律責任(ren)。對評(ping)(ping)審報(bao)(bao)告有(you)異議(yi)的(de)(de),應當在評(ping)(ping)審報(bao)(bao)告上簽署不(bu)同(tong)意見,并(bing)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tong)意評(ping)(ping)審報(bao)(bao)告。
第四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的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
第四十三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采購(gou)人(ren)或者采購(gou)代理機構應(ying)(ying)當自中(zhong)標(biao)(biao)、成(cheng)(cheng)交(jiao)供應(ying)(ying)商確定之日(ri)起2個(ge)工作日(ri)內,發出(chu)中(zhong)標(biao)(biao)、成(cheng)(cheng)交(jiao)通知書,并在省級以上人(ren)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zhong)標(biao)(biao)、成(cheng)(cheng)交(jiao)結果,招(zhao)標(biao)(biao)文件、競爭性談(tan)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中(zhong)標(biao)(biao)、成(cheng)(cheng)交(jiao)結果同時(shi)公告。
中(zhong)標(biao)、成(cheng)(cheng)交結果公告內容應(ying)當(dang)包括采購(gou)人和(he)采購(gou)代理機構的(de)(de)名(ming)(ming)稱(cheng)、地址(zhi)(zhi)、聯系方(fang)式,項目(mu)名(ming)(ming)稱(cheng)和(he)項目(mu)編號,中(zhong)標(biao)或者成(cheng)(cheng)交供應(ying)商名(ming)(ming)稱(cheng)、地址(zhi)(zhi)和(he)中(zhong)標(biao)或者成(cheng)(cheng)交金額,主要中(zhong)標(biao)或者成(cheng)(cheng)交標(biao)的(de)(de)的(de)(de)名(ming)(ming)稱(cheng)、規格型號、數(shu)量、單價、服務要求以(yi)及評(ping)審(shen)專家(jia)名(ming)(ming)單。
第四十四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采(cai)購人或者(zhe)采(cai)購代理機構(gou)不得(de)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ping)審結果。
第四十五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
政府(fu)向(xiang)社(she)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shi)應當邀請服務對(dui)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xiang)社(she)會公告。
第四十六條 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采購文件,可以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第五章 政府采購合同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合同標準文本。
第四十八條 采購文件要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供應商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
第四十九條 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第五十條 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五十一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及時向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
政(zheng)府采購項目資(zi)金(jin)支付(fu)程(cheng)序,按照國家有(you)關財(cai)政(zheng)資(zi)金(jin)支付(fu)管理的規定(ding)執行。
第六章 質疑與投訴
第五十二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
供應商提(ti)出(chu)(chu)的(de)詢問或者質疑超出(chu)(chu)采購人對(dui)采購代理機構委托授權范圍的(de),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告知供應商向采購人提(ti)出(chu)(chu)。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ying)當配合采購人(ren)或者采購代理機(ji)構答復供應(ying)商的詢問和質疑(yi)。
第五十三條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
(一(yi))對可以(yi)質疑的采購(gou)文件(jian)提出質疑的,為收到采購(gou)文件(jian)之日(ri)或(huo)者采購(gou)文件(jian)公告期限屆(jie)滿之日(ri);
(二(er))對采(cai)購(gou)過程提出(chu)質疑的,為各采(cai)購(gou)程序環節結(jie)束之日;
(三)對(dui)中標或者(zhe)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或者(zhe)成交結果公(gong)告期限屆滿(man)之日。
第五十四條 詢問或者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采購人應當暫停簽訂合同,已經簽訂合同的,應當中止履行合同。
第五十五條 供應商質疑、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供應商投訴的事項不得超出已質疑事項的范圍。
第五十六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組織質證。
對財政(zheng)部(bu)門依法進行的調(diao)查取證,投(tou)訴(su)(su)人(ren)和(he)與投(tou)訴(su)(su)事項有關(guan)的當事人(ren)應當如實(shi)反映情況(kuang),并提供相關(guan)材料。
第五十七條 投訴人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財(cai)政部門受理(li)投訴后,投訴人書面申請撤(che)回投訴的(de),財(cai)政部門應當終止投訴處理(li)程序。
第五十八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
財政(zheng)部門對投訴事項作出的處(chu)理(li)決定,應當在省級以上(shang)人民政(zheng)府(fu)財政(zheng)部門指(zhi)定的媒體上(shang)公告。
第(di)七章 監督檢查(cha)
第五十九條 政府采購法第六十三條所稱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是指項目采購所依據的經費預算標準、資產配置標準和技術、服務標準等。
第六十條 除政府采購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考核事項外,財政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事項還包括:
(一)政(zheng)府采(cai)購政(zheng)策的執行(xing)情(qing)況;
(二)采購文(wen)件(jian)編(bian)制水平;
(三)采(cai)(cai)購(gou)(gou)方式和采(cai)(cai)購(gou)(gou)程序(xu)的執(zhi)行(xing)情況;
(四)詢問、質疑(yi)答復情況;
(五(wu))內部監督管理制(zhi)度(du)建設及(ji)執行情況;
(六)省(sheng)級以上(shang)人民政府財(cai)政部門規定的其(qi)他(ta)事項(xiang)。
財政(zheng)部(bu)門應當制定(ding)考(kao)(kao)核(he)計(ji)劃,定(ding)期對集中(zhong)采購機構進行考(kao)(kao)核(he),考(kao)(kao)核(he)結果有(you)重要(yao)情況的,應當向本級(ji)人民政(zheng)府報告。
第六十一條 采購人發現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其改正。采購代理機構拒不改正的,采購人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采(cai)購(gou)(gou)(gou)(gou)(gou)代(dai)(dai)理機(ji)構發(fa)現(xian)采(cai)購(gou)(gou)(gou)(gou)(gou)人(ren)(ren)的(de)采(cai)購(gou)(gou)(gou)(gou)(gou)需(xu)求存在以不(bu)合(he)理條(tiao)件對供應(ying)(ying)商實行(xing)差別(bie)待(dai)遇、歧視待(dai)遇或(huo)者其他不(bu)符合(he)法律、法規和政府采(cai)購(gou)(gou)(gou)(gou)(gou)政策規定內容,或(huo)者發(fa)現(xian)采(cai)購(gou)(gou)(gou)(gou)(gou)人(ren)(ren)有其他違法行(xing)為(wei)的(de),應(ying)(ying)當建議(yi)其改(gai)(gai)正。采(cai)購(gou)(gou)(gou)(gou)(gou)人(ren)(ren)拒不(bu)改(gai)(gai)正的(de),采(cai)購(gou)(gou)(gou)(gou)(gou)代(dai)(dai)理機(ji)構應(ying)(ying)當向采(cai)購(gou)(gou)(gou)(gou)(gou)人(ren)(ren)的(de)本級人(ren)(ren)民政府財(cai)政部門報告,財(cai)政部門應(ying)(ying)當依(yi)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dai)理機構應當(dang)對評審專家在政府(fu)采購活動中(zhong)的職責履行(xing)情(qing)況(kuang)予(yu)以記錄,并及時向財(cai)政部門報(bao)告。
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并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
第六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條 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政府采購活動實施監督,發現采購當事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通報財政部門。
第(di)八章(zhang)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
政府采(cai)購法(fa)第七十二條(tiao)規(gui)定的罰款,數額為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
第六十七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一)未(wei)按照規定(ding)編(bian)制政府采購實(shi)施計劃(hua)或者未(wei)按照規定(ding)將(jiang)政府采購實(shi)施計劃(hua)報本級(ji)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bei)案;
(二(er))將(jiang)應當進行公(gong)開(kai)招標的項(xiang)目(mu)化整為(wei)零或者以其他任(ren)何方(fang)式規避公(gong)開(kai)招標;
(三)未按照規定(ding)在評標(biao)委員會、競爭性談(tan)判小(xiao)組(zu)或(huo)者(zhe)詢價小(xiao)組(zu)推(tui)薦的中(zhong)標(biao)或(huo)者(zhe)成交候(hou)選人中(zhong)確定(ding)中(zhong)標(biao)或(huo)者(zhe)成交供應商;
(四)未按照采(cai)購文件確定(ding)的事項簽(qian)訂政府采(cai)購合同;
(五)政(zheng)府采(cai)購合(he)同(tong)履(lv)行中(zhong)追加與合(he)同(tong)標的(de)相(xiang)同(tong)的(de)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de)采(cai)購金(jin)額超過原合(he)同(tong)采(cai)購金(jin)額10%;
(六)擅(shan)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
(七)未按照規(gui)定公告政府采購(gou)合同;
(八)未按(an)照(zhao)規(gui)定(ding)時間將政(zheng)(zheng)府采購(gou)合同(tong)副本報本級人民(min)政(zheng)(zheng)府財政(zheng)(zheng)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an)。
第六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未(wei)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li)規定的方式(shi)實(shi)施采購;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de)媒(mei)體上(shang)發布政(zheng)府采購項目信息;
(三)未按照規定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shi)五條的規(gui)定(ding)導致無法組織(zhi)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jin)行驗收或者(zhe)國家(jia)財產遭受損失;
(五)未依法(fa)從政府(fu)采(cai)購評(ping)審專(zhuan)家(jia)(jia)庫中抽取評(ping)審專(zhuan)家(jia)(jia);
(六)非法(fa)干預采購評(ping)審活(huo)動;
(七)采用綜合(he)評分(fen)法(fa)時評審(shen)(shen)標(biao)準(zhun)中的(de)分(fen)值設置未與評審(shen)(shen)因(yin)素的(de)量化指標(biao)相對應;
(八(ba))對供應商的詢問、質疑逾期未作處理;
(九)通過對樣品(pin)進行(xing)檢測、對供應商(shang)進行(xing)考察等(deng)方式改變評審(shen)結果;
(十)未(wei)按照規定(ding)組(zu)織對供(gong)應商(shang)履約情況進行驗收。
第六十九條 集中采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一)內部監督管(guan)理制(zhi)度不(bu)健全,對依法(fa)應當(dang)分(fen)設、分(fen)離(li)的崗位、人員未分(fen)設、分(fen)離(li);
(二(er))將集中(zhong)采(cai)(cai)購項目委(wei)托其他采(cai)(cai)購代理機構采(cai)(cai)購;
(三)從事營利(li)活動。
第七十條 采購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有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之一,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shang)的,終止本次政府采購(gou)活(huo)動,重(zhong)新開展政府采購(gou)活(huo)動。
(二)已確(que)定中(zhong)(zhong)(zhong)標或(huo)者(zhe)(zhe)(zhe)成(cheng)交(jiao)供應(ying)商(shang)但尚(shang)未簽訂政(zheng)府采購(gou)合同的(de),中(zhong)(zhong)(zhong)標或(huo)者(zhe)(zhe)(zhe)成(cheng)交(jiao)結果無效,從合格的(de)中(zhong)(zhong)(zhong)標或(huo)者(zhe)(zhe)(zhe)成(cheng)交(jiao)候選(xuan)(xuan)人中(zhong)(zhong)(zhong)另行確(que)定中(zhong)(zhong)(zhong)標或(huo)者(zhe)(zhe)(zhe)成(cheng)交(jiao)供應(ying)商(shang);沒有合格的(de)中(zhong)(zhong)(zhong)標或(huo)者(zhe)(zhe)(zhe)成(cheng)交(jiao)候選(xuan)(xuan)人的(de),重新開展政(zheng)府采購(gou)活動。
(三)政府采購合(he)同已簽訂但尚未(wei)履行的,撤銷合(he)同,從合(he)格(ge)的中標(biao)或(huo)者成(cheng)(cheng)交候選(xuan)人中另行確定中標(biao)或(huo)者成(cheng)(cheng)交供應商(shang);沒有合(he)格(ge)的中標(biao)或(huo)者成(cheng)(cheng)交候選(xuan)人的,重新(xin)開展政府采購活(huo)動。
(四)政府采購(gou)(gou)合同已經履行,給采購(gou)(gou)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chang)責任。
政府采(cai)購(gou)(gou)當(dang)事人有其(qi)他違反政府采(cai)購(gou)(gou)法(fa)(fa)或(huo)(huo)者本(ben)條(tiao)例規定(ding)(ding)的(de)行(xing)為,經改正后仍然影響或(huo)(huo)者可(ke)能影響中標、成(cheng)交結果或(huo)(huo)者依法(fa)(fa)被認(ren)定(ding)(ding)為中標、成(cheng)交無效的(de),依照(zhao)前(qian)款規定(ding)(ding)處(chu)理。
第七十二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向評標委員(yuan)會、競(jing)爭性談判小(xiao)組(zu)或(huo)者(zhe)詢價小(xiao)組(zu)成(cheng)員(yuan)行賄或(huo)者(zhe)提供其他不正當利(li)益;
(二)中標或者成交后(hou)無正當理由拒(ju)不(bu)與采(cai)購(gou)(gou)人簽訂政府采(cai)購(gou)(gou)合同;
(三)未按照采購文件(jian)確定的事項簽訂政(zheng)府采購合同;
(四(si))將政府采(cai)購(gou)合同轉包;
(五(wu))提供假冒偽(wei)劣產(chan)品;
(六)擅自變(bian)更、中(zhong)止或者(zhe)終(zhong)止政府(fu)采購合(he)同。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yi)項規(gui)定情形(xing)的(de),中標、成交無(wu)效。評審階段(duan)資格發生變(bian)化,供應商未依照(zhao)本(ben)條例(li)第二十一(yi)條的(de)規(gui)定通知采(cai)購人和(he)采(cai)購代理機構的(de),處以采(cai)購金(jin)額5‰的(de)罰款,列入不良行(xing)為(wei)記錄(lu)名單,中標、成交無(wu)效。
第七十三條 供應商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惡意串通,對供應商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供應商(shang)直接(jie)(jie)或(huo)者間接(jie)(jie)從采購人或(huo)者采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ta)供應商(shang)的(de)相關情況并修改其投標(biao)文件或(huo)者響應文件;
(二)供應商(shang)按照采購人或者采購代(dai)理機構的授意(yi)撤換、修(xiu)改投標文(wen)件或者響應文(wen)件;
(三(san))供(gong)應(ying)商之間協商報價、技(ji)術方案等投標文(wen)件或者響應(ying)文(wen)件的實(shi)質性內容;
(四(si))屬(shu)于同(tong)一(yi)集團(tuan)、協(xie)會(hui)、商(shang)會(hui)等組(zu)織(zhi)成員的供應(ying)商(shang)按照該組(zu)織(zhi)要求協(xie)同(tong)參加政府(fu)采購活動;
(五)供(gong)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gong)應商中標、成交;
(六)供(gong)應(ying)商之間(jian)商定部分供(gong)應(ying)商放棄(qi)參加政(zheng)府采購活(huo)動或者放棄(qi)中標(biao)、成交(jiao);
(七)供(gong)應(ying)(ying)商與采購人(ren)或者(zhe)采購代理機構之(zhi)間(jian)、供(gong)應(ying)(ying)商相互之(zhi)間(jian),為(wei)謀求特定供(gong)應(ying)(ying)商中標、成交或者(zhe)排斥其(qi)(qi)他(ta)供(gong)應(ying)(ying)商的其(qi)(qi)他(ta)串通行為(wei)。
第七十五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政(zheng)府采購評審專家與(yu)供應商(shang)存在利害關(guan)系未回(hui)避的(de),處2萬元(yuan)以上5萬元(yuan)以下(xia)的(de)罰款(kuan),禁止其參加政(zheng)府采購評審活動。
政府采購評(ping)審專家收(shou)受采購人、采購代理(li)機構(gou)、供應商賄賂(lu)或者獲取(qu)其他不正當利益,構(gou)成(cheng)犯罪的,依(yi)法追究刑(xing)事責(ze)任;尚不構(gou)成(cheng)犯罪的,處(chu)2萬元(yuan)以(yi)上5萬元(yuan)以(yi)下的罰(fa)款,禁(jin)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ping)審活動。
政府采購評(ping)審專家有(you)上(shang)述違(wei)法行為的,其評(ping)審意(yi)見(jian)無(wu)效,不得(de)(de)(de)獲(huo)取(qu)評(ping)審費;有(you)違(wei)法所得(de)(de)(de)的,沒收違(wei)法所得(de)(de)(de);給(gei)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財政部門在履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職責中違反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fu) 則(ze)
第七十八條 財政管理實行省直接管理的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并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行使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變更采購方式的職權。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